上一回提到,新媒體與傳統媒體的區隔,絕對不是在內容,只有對的內容才能在新或傳統的媒體中存活,所以無論媒體是如何的演進,作為內容的本質是不會變的,那麼商業模式既然是分界點,那麼商業模式的關鍵又是甚麼呢?
在"免費"書中提到過音樂產業在經歷過MP3的對抗與慘痛的經驗後,開始發現到科技的演變是符合達爾文的物競天擇理論,無論是商業模式或是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環境的變化,只守著原本物種的習性,那麼只有慘遭淘汰的命運。
話說回來,演化的關鍵是什麼呢?我們從過去的媒體演變來看,紙媒體演化成視聽媒體最大的改變是載體的擁有,報紙或雜誌是一起銷售的,而廣播跟電視則是消費者必須先購買設備,才能夠獲得資訊,但是我們看過去媒體都是以媒體的平台為核心,他串連內容,閱聽眾,廣告主,以及商品,然而現在新媒體的形式因為載體的開放性(不是只拿來做媒體平台)與流通性(同時是接收端與發出端),使得內容與平台是成為一體的(這就是數位內容),所有的商業模式必須將其視為一體來運作,更近一步的來說,如果仍然將內容當作產品那麼在新媒體時代將不會成功,就像過去媒體業不是以銷售電視機為核心,但如果是以數位內容為核心平台,串起衍生產品,使用群眾,廣告主,那就是一組新的商業邏輯,這邊要說明的是衍生產品會是什麼?他可能是各式經紀平台,也可能是各式行銷平台,或許是實體商品,這中間有一個關鍵叫"數位應用技術",這部份會再下一次來討論,而剛剛說的平台或是商品就是營收的來源。
我們用書中所述的音樂產業來說明,因為MP3的普及使得CD銷售慘跌,唱片產業於是用盡各種辦法阻擾甚至端出法律,或是透過封閉的程式或載體來發行,但是發現潮流不可擋,越擋是越洶湧的崩塌,於是一些前衛的藝人順勢推出免費的MP3,讓內容變成行銷平台,所以他的演唱會以及週邊商品熱賣,甚至連CD都賣的彼過去好,接下來他們串聯其他的歌手或地下樂團,形成一個比大唱片公司還大的音樂發行勢力,走向經紀的平台,他們把市場開拓為音樂產業而不是唱片,因為唱片是以內容為核心在銷售,但是音樂就如同我上面所提,他們以數位內容為核心所看見的商業模式是真正屬於媒體的藍海市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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